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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作者:张秀良 发布日期:2018-8-2

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财物已被损毁,无评估依据,实践中消防部门往往要出具一个火灾原因、责任及财产损失的结论报告,其对损失的评判主要是通过现场勘测清点和当事人自述,审判中,能否以报告中注明的损失作为判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说明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发生后,有权核定火灾损失。《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的核定只是一种国家的宏观统计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对财产损失的核定是依据当事人的申报针对统计需要而核定的,不是对财产损失的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并不等同于火灾实际的损失。《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等,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不可能像鉴定那样将烧毁程度等数据精确量化计算价值(例如名人字画),只能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作出,其性质是一种统计数据,其作用是用于宏观的火灾统计,作为国家消防宏观指导、决策的依据。所以,核定的结论不是火灾财产的实际损失,不能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的依据。当事人寻求救济时,可以委托财产评估或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评估或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火灾实际财产损失的依据。

但如果当事人未委托评估机构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仅以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损失核定表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对当事人的损失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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